柳營國中性平網站專頁

臺南市立柳營國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一、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99.05.26」

(以下簡稱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100.02.10」(以下簡稱本準則)

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研擬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

三、本規定用詞依相關法令,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

    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

    益之條件者。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

 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且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四)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

        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五)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包括合約廠商派

駐於學校人員(如保全人員)或定期到校工作人員(如影印機維修人

 員等)。

 (六)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四、學校應提供安全、無性別偏見、性別友善之空間,以減少性侵害或性騷擾發生之機會,為

    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各處室應本於業務職掌合作實

    施下列措施:

  (一)每年定期舉辦教職員工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成效。

  (二)每年定期為性平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辦理校

        內或鼓勵參加校內外相關之在職進修及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及經費補助。

  (三)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相關內容;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四)鼓勵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辦理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納入相關課程。

五、由性平會蒐集及建置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保障被害人之權益,提供資源予相關人員等必要協助。

六、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由輔導室及總務處規劃並採取適當措施,改善校園危險

    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

        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並記

        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

        利校園空間改善。

  (二)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

        空間改善進度。

七、由輔導室、教務處及人事室辦理防治課程、教材等教學相關,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

    情事等事項。包含:

  (一)學校課程除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

        至少四小時。並依本法第十八條及十九條規定,編寫、選用教材並實施教學。

(二)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

個別差異。

 (三)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

        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四)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

        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八、由輔導室及學務處辦理宣導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政策宣

    示等事項,各班導師應配合加強指導學生。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通報注意事項:

  (一)本校教育人員知悉疑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有通報責任,應即通知學務處。

  (二)學務處於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二十四小時內向上級機關通報,學務處應循校

        安系統向本市教育局通報;輔導室應填妥「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以網路通報或書

        面傳真通知「台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三)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學校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或協

        助調查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十、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得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

    )、檢舉人,以書面向本校提出。

   (一)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行為人為本校校長時,應向本市教育局申請調查之。

   2.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二) 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

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三)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十一、由教導處受理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其程序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申請(檢舉)人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提出申請: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

        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二) 申請(檢舉)人如以言詞為之,應作成包含上述事項之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  教導處於收件後得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四)  教導處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平會,即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舉)。

 (五)  性平會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

       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

       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六) 申請人(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教導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同十一之(二)。

  (七) 教導處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將

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

  (八)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視同檢舉,教導處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

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輔導室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十二、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由性平會依規定成立「調查小組」調查。
  (一)調查小組以三至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另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並得聘
        用上級機關專業人才庫之調查人員。

  (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

        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三)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並支應交通費或相關費用。非本校教職
        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
        調查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四)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1.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非為本校者,本校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
        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2.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3.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4.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相關人員閱覽

        或告以要旨。

      5.本校就事件相關人員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

        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6.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應以書面為之。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性平會決議

,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7.進行事件調查時,應稟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

   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

   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五)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

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六)本校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

       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九)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於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平會審議。性
       平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
理之。若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見。 

   (十)調查報告經本校性平會審議後,性平會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

         出報告;並把握尊重專業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

(十一) 本校應於接獲事件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規定議處,並

       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時,同時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

       之單位,並責令不得報復。學校於議處前,得要求性平會之代表列席說明。若懲處

       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十二) 行為人所屬之學校非為本校者,本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

         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機關或機構處理;涉及刑責者,

         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三) 性平員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
           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三、由教導處受理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申復、救濟之申請,其程序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
         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提出申請。 
    (二) 學校接獲申復申請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教導處收件後,本校即依規定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
         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3.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
 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4.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5.性平會若接獲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調查之。 
       6.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提起救濟。
十四、本校負責處理(含通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該事件之行為人、
      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
      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
      罰。  
十五、性平會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
     申訴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前項迴避與否,得由性平會決定之。

十六、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

       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本校為性騷擾

       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七、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應經性平會決
        議通過,得請相關處室依職掌為下列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
        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採取必要處置,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十八、由輔導室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於必要時協同相關處室提供

      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十九、輔導室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暨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並妥為保管。

二十、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

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具教職員工身分者由人事室通報,具學生身

分者由輔導室通報。

主管機關或加害人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針對他校轉任之教職員工或轉讀學生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

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二十一、學校於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後,依規定進行通報,並於事件調查完竣後,輔導室

        逐案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回報表、處理程序檢核表、調查報告及性平會會

        議紀錄等函報教育局。並由台南市政府教育局依相關程序送台南市教育局提報臺南市

        政府性平會備查,經同意結案為止。

二十二、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對當事人實施教育輔導、諮商諮詢及經濟等

        相關協助所需之經費,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二十三、本防治規定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正式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