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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使用台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各委員會 詳如附件
一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1月9日南市教秘字第1031257670號函辦理。
詳如附件。 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復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3日請陪產假;爰新法修正後陪產假由3日增加為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