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並自104年10月30日生效。
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五、公務人員兼職者,其報酬之支給,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五、關於兼職人員之報酬限制部分:
(一)公務人員兼職者,其報酬之支給,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二)兼職人員,以支領二個兼職費為限,不得另立名目支領(如出席費等)。
(三)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五、000元,支領一個兼職費,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000元;超過部分,其由公務機關派兼者,悉數繳庫,其由公營事業機構派兼者,繳作原事業機構之收益,不得以其他名目另行支領。
(四)兼職費一律由本職機關(構)學校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構)學校直接支給。
因第二款至第四款有關公務人員兼職支給規定之內涵,業已於第一款所敍「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中予以規範;為免法規更迭致相關規定未及同步修正致生適用疑義,爰刪除本點序言及第二、三、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