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101年度起教師公餘進修補助事宜 ,請 貴校依權責自行審核及勻支費用,請 查照。 說明: 一、101年度教師公餘進修補助申請,請貴校人事單位自行審 核,審核標準如下: (一)補助對象:利用公餘時間進修與教學或業務有關之學位 者為限,以下對象不予補助: 1、進修學分班者不予補助。 2、進修之學位與教學或業務不相關者。是否與教學或業 務相關由各校相關處室自行認定。 3、非利用公餘時間進修者。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於寒暑 假期間進修依教育部函釋係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不 予補助。 4、修讀該學位時曾請公假進修,包括原全時、留職停薪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變更為公餘時間進修者。惟教師 兼行政職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進修,於免兼行政職務 後,自下學年起以教師身分於寒暑假期間進修者者, 從寬予以補助。 5、已取得同一階段之學位再進修同一階段(含)以下之 學位者,例如碩士畢業再進修其他系所碩士學位或再 修讀碩士、學士學位,均不再予以補助。 6、平均成績未達70分以上者。 7、最近五年曾受記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二)補助費用: 1、實際支付費用(學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雜費、 學分費基數)總額之三分之一,全年最高以新台幣8000 元整為限。 2、如有不及格之科目不予補助,計算方法:按申請補助 費用總額乘以「及格科目學分數佔全學期所修學分數 比率」核予補助。 (三)審查表件: 1、進修成績平均達70分以上之證明(含70分)。 2、進修繳費收據。 3、進修補助申請表。 二、公餘進修補助經費請由各校「經常門分支計畫」--「用人 費用」--「其他福利費」項下勻支。 三、檢附公餘進修補助申請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