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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兼顧教師專業形象及公教衡平,有關公立學校未兼行政
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比照銓敘部90
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規定辦理;另教育部
86年6月25日台(86)人(一)字第86049009號函自同日
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函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
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
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
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
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銓敘部規定辦理;至有關公
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
,則比照銓敘部90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規
定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90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1份供
參。
 

  • 銓敘部函.pdf
    (1)銓敘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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