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兼顧教師專業形象及公教衡平,有關公立學校未兼行政 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比照銓敘部90 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規定辦理;另教育部 86年6月25日台(86)人(一)字第86049009號函自同日 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函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 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 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 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 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銓敘部規定辦理;至有關公 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 ,則比照銓敘部90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規 定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90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1份供 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