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改以徵集接受4個月之常備兵役軍 事訓練年資,得依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俾併計為 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1年2月8日部退三字第10135 57603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係自102年1月1日起,改以徵 集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履行兵役義務,考量上述常 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既屬義務役範疇,未來公務人員具有 是項年資者,請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撥補繳費用辦法相關規定,檢證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俾 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