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研發替代役年資採計提敘薪級 一案,請依教育部函示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15日臺人(一)字第1010002075號函 辦理。 二、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7條第6項規定:「研發替代役役男服 滿規定之役期者,依第1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採計 為服役年資;其餘期間,採計為用人單位工作年資。」茲 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服研發替代役者,係於經主管機 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 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從事科技或產 業研究發展工作,爰得採計服役期間第3階段之年資;按其 服務單位及所任職務性質,比照現行敘薪法令規定中各類 職前年資採計及認定方式,辦理年資採計事宜。 三、隨函檢附教育部函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