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101年3月5日院授人法字第1010027206號函辦 理。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改制為「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改制為「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其等組織法業於100年11月14日制 定公布,並由行政院於101年2月2日以院授研綜字第101226 0096號令發布,自同年月6日施行在案。另「公務人員住 宅及福利委員會」因機關裁併,相關福利業務已併入行政 院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處」亦於101年2月6日改 制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爰修正旨揭42種行政規則。 三、檢送「配合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修正機關名稱之行政規則清冊」及42種修正規定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