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教育部修正發布施行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第3條、第4條、第14條、第15 條及第17條)乙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臺參字第1010051988F號 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