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101年2月23日臺人(一)字第1010024131號函辦理 。 二、另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並應視其是否受有報酬 ,分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第14條之3及公務員兼 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三、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