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23日臺人(二)字第1010028644A號函 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學教師兼 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 ,服務年資滿1學年者,自第2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7 日;服務滿3學年者,自第4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14日 ;滿6學年者,自第7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21日;滿14 學年者,自第15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30日。……(第3 項)……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1學年者,當年之休 假日數依第1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 」及第11條規定:「(第1項)教師符合第8條休假規定者, 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定之日數資 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每次休 假,應至少半日。(第2項)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 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 不予保留。(第3項)前2項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休假補助或 休假獎勵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私立學 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上開基準另定規定。」 三、復查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2點規 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14日以下休假資格者 ,應全部休畢;具有14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14 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前項14日 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 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 機關酌予獎勵。」 四、再查教育部98年6月10日台人(二)字第0980097527號函略 以,有關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初任教師除外),因 其兼任行政職務未滿1學年,當年之休假日數即按實際兼任 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故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任期未滿 1學年,仍應以其具有之休假日數依規定核予休假補助。 五、經查部分學校於核予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日數及補助基 準時,係以曆年制為計算基準而未採學年制方式核算,為 避免前述情形發生,請各校確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