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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教育部核釋有關建議刪除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
則第19條第3項規定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臺人(三)字第101004894
8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函電子檔乙份。
三、副本抄送本局中等教育科及國小教育科,有關本市退休教
師退休後返校擔任兼代課教師之現行相關規定,是否須檢
討修正,請另案通知。

  • 教育部 函.pdf
    (1)教育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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