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核釋有關建議刪除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 則第19條第3項規定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臺人(三)字第101004894 8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函電子檔乙份。 三、副本抄送本局中等教育科及國小教育科,有關本市退休教 師退休後返校擔任兼代課教師之現行相關規定,是否須檢 討修正,請另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