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市101年度國中小教師兼主任介聘調動方式,詳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經查監察院100年8月3日院台業三字第1000108447號函暨 教育部100年7月15日臺國(四)字第1000110369B號函:如藉 所訂定之「具有主任資格教師如取得介聘學校校長及教評 會同意書,得優先介聘」相關規定,行辦理主任介聘之實 ,應屬違法,且於國民教育法修法未完成前,仍不宜辦理 具主任資格之縣市內介聘作業;復教育部95年6月15日台 國(四)字第0950081138號函文屏東縣政府,指出屏東縣 所訂「屏東縣國民小學主任申請介聘他縣校服務作業要點 」、「屏東縣國民中學主任申請介聘他縣校服務作業要點 」違反相關法令並要求停止適用。 二、另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 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 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三、爰旨揭本市國中小教師兼主任介聘調動方式,回歸教師介 聘調動辦理,並訂定於本局101年3月19日南市教小(一)字 第1010221314 號函發布之「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 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依前揭國民教育法 第10條第2項規定:「學校主任由校長就校內專任教師聘兼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