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辦理102年度因公派員出國工作計畫審查事宜,貴機關 學校(含托兒所)如有是項計畫,請依式研提於本(101)年 5月15日前將提報計畫核章後逕送本局人事室彙辦,逾期 不予受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1年4月25日府人考字第1010349957號函 暨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辦 理。 二、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工作計畫,提報程序如下:本局所屬 二級機關及各級學校先報本局審核後,再由本局函送市府 人事處彙辦。 三、因公派員出國工作計畫,應依下列原則編製: (一)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效益。 (二)有益市府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具體目 標。 (三)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五)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並以業務直接有關之人員 為原則。 四、為汲取他國新知及優質經驗,並增進本府中、高階主管專 業知能及國際視野,以達提升施政效益及培育人才之雙贏 目標,各機關學校得提出選送人才出國培育計畫,培育對 象為8職等以上中、高階主管人員。 五、檢附前開工作計畫格式及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 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各1份,請至市府公務入口網「公文 附件下載」區下載。並請各機關學校將提報計畫電子檔傳 送至rufus@tn.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