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臺南市立柳營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字第10104333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教師經學校核准以公餘時間進修,如因部分進修課程於上 班時間開課,致需利用部分辦公時間請假從事進修時,仍 得依公餘修之規定申請補助,請 查照。 說明: 一、市府101年5月22日府人考字第1010425810號函諒達。 二、查行政院94年4月29日院授人考字第0940009321號函略以 ,公務人員經奉准公餘進修,嗣因學校(教師)調整部分課 程,自行以事、休假前往進修者,同意仍得依前揭訓練進 修實施辦法有關公餘進修費用補助之規定辦理。揆其意旨 ,在於貫徹行政院鼓勵公務人員進修之政策,並避免公餘 進修當事人因不可歸責之原因致生須自行以事、休假前往 進修,而無法請領進修補助之影響權益情形,爰同意得依 前開實施辦法有關公餘進修之規定申請補助。 三、參酌上述規定,教師經學校核准利用公餘時間進修,如其 因部分進修課程於上班時間開課,致需利用部分辦公時間 請假從事進修之情形,與行政院94年函所示情形類似,係 出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且別無選擇餘地(如:必修 課程於上班時間開課、公餘時間之開課學分數不足(或學校 嗣後停開課程)致當事人須利用辦公時間選修課程以符學 校修業規定等因素),得依行政院94年函規定辦理。惟如非 屬上述情形,自無該院函規定之適用,不宜依公餘進修之 規定申請進修費用補助。 四、有關公餘進修補助審核原則、補助費用及程序等,仍請依 本局101年1月9日南市教人字第1010009944號函辦理。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2012-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