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中公佈欄

網站佈景


(共 10 個樣板佈景)

受文者:臺南市立柳營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字第10104333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教師經學校核准以公餘時間進修,如因部分進修課程於上
班時間開課,致需利用部分辦公時間請假從事進修時,仍
得依公餘修之規定申請補助,請 查照。
說明:
一、市府101年5月22日府人考字第1010425810號函諒達。
二、查行政院94年4月29日院授人考字第0940009321號函略以
,公務人員經奉准公餘進修,嗣因學校(教師)調整部分課
程,自行以事、休假前往進修者,同意仍得依前揭訓練進
修實施辦法有關公餘進修費用補助之規定辦理。揆其意旨
,在於貫徹行政院鼓勵公務人員進修之政策,並避免公餘
進修當事人因不可歸責之原因致生須自行以事、休假前往
進修,而無法請領進修補助之影響權益情形,爰同意得依
前開實施辦法有關公餘進修之規定申請補助。
三、參酌上述規定,教師經學校核准利用公餘時間進修,如其
因部分進修課程於上班時間開課,致需利用部分辦公時間
請假從事進修之情形,與行政院94年函所示情形類似,係
出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且別無選擇餘地(如:必修
課程於上班時間開課、公餘時間之開課學分數不足(或學校
嗣後停開課程)致當事人須利用辦公時間選修課程以符學
校修業規定等因素),得依行政院94年函規定辦理。惟如非
屬上述情形,自無該院函規定之適用,不宜依公餘進修之
規定申請進修費用補助。
四、有關公餘進修補助審核原則、補助費用及程序等,仍請依
本局101年1月9日南市教人字第1010009944號函辦理。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2012-06-11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