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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妙雪 - 人事室 | 2012-01-06 | 人氣:330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2月28日臺人(二)字第1000923636號函
辦理。
二、教育部前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為利教學進度安
排、銜接需求及學校校務運作』等由,得否逕予規範教師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次申請不得少於6個月』或『每次
申請以學期為單位』」疑義,函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
經該會99年2月23日勞動3字第0990062685號函復略以,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點應以受僱者實際需求而定,如於相關
規定逕予規範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次申請不得少於6
個月」或「每次申請以學期為單位」,恐與法有違,本部
並以99年8月11日台人(二)字第0990128405號函轉知在
案。教育部前另函建請該會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
條,以學生受教權為考量而增訂「但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
薪,應以學期為單位」,經該會100年3月16日勞動3字第1
000064706號函復認恐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
      之立法意旨,無法保障受僱者之權益為由,不予採納。
三、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2月23日及100年3月16日函釋
意旨,有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點應以受僱者實際需求而
定,惟學校仍得與教師協商合致,尚不得逕予要求配合以
「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週」為原則,
或結束時點應配合「至學期終了之日(1月31日或7月31日
)」。
四、參酌上述意旨,本局100年10月14日南市教人字第1000803
282號函所述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案仍應符合期間申
請至學期期滿(1月31日或7月31日)之原則」不再適用。

主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本(100)
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教師法第14條條文亦配合修正並經
立法院於同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各校於人員進用前應確
實查詢有無不得任用之情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2月21日臺人(二)字第1000226726C號函
辦理。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教師法第14條修正條文均明定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
確定」、「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為教育人員及教師之規
定,及增訂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
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
三、為避免學校誤聘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得聘任情

事者為教師,教育部業於97年8月建置完成全國不適任教
師查詢系統(網址http://unfitinfo.moe.gov.tw/),請
各級學校於辦理新進教師聘任作業時確實查詢,並定期清
查所屬現職教師有無已登載於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上
仍聘任之情事,如清查不實,經教育部查知確有不適任教
師仍受聘任者,將列為獎補助或績效考核之減扣參考。
四、另為維護校園安全,各公私立學校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
召募志願服務人員時,請依內政部訂定之「性侵害犯罪加
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12條規定,查閱應徵者或應
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
 

主旨:重申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及兼職限制規定,請
確實查核並加強宣導事宜,違反者應予以懲處,杜絕違法
情事,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
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訂有公務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
投機事業及兼職限制等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應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據行政院訂頒之「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
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就持有專業證照者造冊列管,
並定期查核。
(二)配合差勤管理措施積極查核並了解同仁差勤狀況,如有
異常情形,應進一步了解是否有違法情事,並適時宣導
相關規定。
(三)如有接獲同仁詢問電話,應明確告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
業或投機事業等相關規定;如接獲檢舉,應協同政風單
位查明,如確有違法情事並依規定予以懲處。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全國公教員工網路購書優惠方案」10
1年續由新絲路網路書店承作,期間自101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請轉知並鼓勵同仁自由參考運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12月26日局授住字第1000303
738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方案適用對象為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員工
、退休人員及其眷屬,提供各項商品優惠,詳情請參考活
動網址:books.silkbook.com。

一、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該法)已於98年6月10
日公佈施行,為應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
舉將屆,除請貫徹該法之規定,本府業於100年10月17日
函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相關事項(府人考字第100078771
8號函諒達),茲摘要如下:
(一)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
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二)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
予以差別待遇。
(三)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
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四)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
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
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五)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
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
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六)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
或公職候選人,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七)市府團隊應秉持行政中立,絕不利用行政資源做任何偏
頗的支持,給市民營造最乾淨的選風。
(八)選舉期間,公務員應保持行政中立、依法行政,不得於
上班或勤務期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警
察及政風人員,下班期間也不應參與任何與選舉有關的
活動,讓行政中立可以落實,執法可以公正,營造公義
公平的社會。
(九)校長具有公務員身分,校長要廉能也要遵守行政中立,
讓校園清淨,讓校園是提供孩子快樂學習的唯一空間。
(十)候選人如有需要,請警察局協助派員維護安全與秩序,
市府員工應嚴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保持行政
中立並應於辦公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張貼禁止競選活
動之告示,以符依法行政之原則。
二、檢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該法施行細則各乙份,請至本
府公務入口網下載(網址:http:// login.tainan.gov.t
w/home.aspx)。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案件自本(100)年12月2
0日起,實施第二階段網路報送作業,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100年12月19日部退三字
第1003456883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為縮短退撫案件之作業流程,提升退撫案件之行政
效能,前訂有退撫案件網路報送作業計畫,並將報送作業
分2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於98年12月28日正式實施(僅將相
關應附表件掃描為電子檔後上傳至銓敘部系統),今為賡
續推動第二階段作業事項,已規劃將現行公務人員退撫案
件相關書表內,除須當事人親自填具之項目外,餘如基本
資料及年資採計項目【例如: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最後服務機關(構)及代號、職稱、退休(職)
等級,以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與退撫新制實前
、後歷任職務……等】,均得由銓敘部退撫審查系統自動
轉入或由服務機關人事人員於報送退撫案件時,上網下載
校對登打,俾一方面節省各機關人事人員及銓敘部承辦人
員登繕退撫案件個人資料之時間;另一方面亦藉由該個人
資料之轉入而相互進行核校作業,以增進報送資料之正確
性及完整性,同時亦提供產製事實表之功能,方便退休人
員填列。
三、第二階段作業系統自本年12月20日起,正式實施,請配合
辦理。至於第二階段網路報送系統之外網使用手冊,已置
於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之「新訊小圃」內,請自
行上線查看或下載使用。
四、本案第二階段網路報送作業係新增前述退休人員基本資料
、年資採計項目及產製事實表之功能;至於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案件之報送程序,仍與第一階段相同-即透過系統產
製事實表或申請書後,請當事人簽章並掃描至銓敘部銓敘
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再以網路方式上傳,同時另以電子公
文方式行文本府;其餘相關文件(指同一個案之其他文件)
亦須由服務機關自行掃描至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後,以網路方式上傳。
 

轉知 有關 TOEIC多益英語測驗成績單自101年1月1日改版、到場施測服務及2012上半年度測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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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妙雪 - 人事室 | 2012-01-02 | 人氣:428

主旨:有關 TOEIC多益英語測驗成績單自101年1月1日改版、到
場施測服務及2012上半年度測驗日期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
所屬。
說明:
一、依據美國教育測驗服務社ETS台灣區代表100年12月22日忠
益100字第328號函辦理。
二、TOEIC多益英語測驗自101年1月1日起核發新版成績單,新
版成績單新增考生照片及個人能力落點分析。
三、各單位一次團報多益英語測驗達50人以上,除可另選測驗
日期及申請到場施測服務外,並享有團報測驗費優惠。
四、各單位欲申請「TOEIC拿分要領」免費講座,歡迎電洽承
辦人陳小姐,洽詢電話(02)27018008轉388。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100年12月22日
研資字第1000004695號函辦理。
二、為扣合數位學習發展趨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
習中心重新規劃建置全新數位學習平台,納入趣味式學習
元素及新增社群網站功能,預定於101年1月1日正式啟用
,「e學中心」原有會員帳號將修改為非身分證字號,首次
登入須先完成帳號修改,方可選讀數位課程。
三、配合平台重新啟用特舉辦旨揭活動,活動日期自101年1月
1日至4月30日止。檢附活動eDM1份(活動網址:http://el
earning.rad.gov.tw/fet/system/application/userfile
s/files/banner_html/101new.html ),敬請協助推廣。

主旨:有關101年1月1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適逢星期日,依公
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放假之紀念日
及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2月14日臺人(二)字第1000226999號函
辦理。
二、查總統89年7月19日公布修正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規定
:「…(第2項)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3項)前項規定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實施,其辦法
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爰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89
年10月3日台89人政字第200810號、89考台組貳一字第0902
5號令發布「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
施辦法),並自90年1月1日起實施(按:經查90年放假之
紀念日及節日均未逢星期六及星期日)。
三、復查90年10月22日修正之實施辦法第3條即明定:「(第1
項)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

其餘均不放假。…(第2項)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
除勞動節、軍人節外,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
…」是以,自90年政府實施公務人員週休二日起,放假之
紀念日及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即不予補假。爰101年1
月1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適逢星期日,依上開規定不予補
假,101年6月23日(星期六)端午節及9月30日(星期日
)中秋節亦同,併予敘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0月6日臺人〈二〉字第1000179520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近來本局接獲民眾檢舉,部分教職同仁未遵守教育中立原則,上課中引用政治話題,或以政治話題做成測驗題目、或以個人部落格對政治話題做個人主觀評論,卻又和個人教育資料連結,讓學生上網瀏覽回應,皆易引發外界對學校教學環境,教學品質及教師個人人格之質疑,殊為不妥,請務必轉知所屬教職同仁,於教學過程中謹言慎行免生後遺。

三、另請學校注意周遭環境權責範圍,非法樹立、張貼之競選棋幟、海報、散發傳單、宣傳車駐停放送,應即報請警方勸離,電請環保局轄區區隊處理,並於值日簿或相關管制簿冊做成紀錄。

四、具公務員身分之同仁,請確實遵守「公務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