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本(100) 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教師法第14條條文亦配合修正並經 立法院於同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各校於人員進用前應確 實查詢有無不得任用之情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2月21日臺人(二)字第1000226726C號函 辦理。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教師法第14條修正條文均明定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 確定」、「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為教育人員及教師之規 定,及增訂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 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 三、為避免學校誤聘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得聘任情 事者為教師,教育部業於97年8月建置完成全國不適任教 師查詢系統(網址http://unfitinfo.moe.gov.tw/),請 各級學校於辦理新進教師聘任作業時確實查詢,並定期清 查所屬現職教師有無已登載於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上 仍聘任之情事,如清查不實,經教育部查知確有不適任教 師仍受聘任者,將列為獎補助或績效考核之減扣參考。 四、另為維護校園安全,各公私立學校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 召募志願服務人員時,請依內政部訂定之「性侵害犯罪加 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12條規定,查閱應徵者或應 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