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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0.10.14南市教人字第1000803282號函。

(依據教育部99年8月11日台人(二)字第0990128405號函)


二、前揭教育部函釋規定:「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
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但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6個月(如
子女為2歲8個月)或因特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者,
得不受『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之限制。」。
三、本局參酌其他縣市做法,及考量學生受教權與學校校務運
作順暢,並避免教師規避寒暑假造成不良社會觀感等因素
,有關辦理本局所屬學校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以申請
至學期期滿為原則(1月31日或7月31日),並以不少於6個
月為限;但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6個月(如子女為2歲8個月)
或因特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者,得不受「每次以
不少於6個月為限」之限制;惟特殊事由之育嬰留職停薪
申請案仍應符合期間申請至學期期滿(1月31日或7月31日)
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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