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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第5108號公告:

1.「臺南市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業經本局100年5月17日南市教人字第1000355104號函轉知在案,並於發布日實施。
2.原臺南縣 進修辦法規定: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其參加進修名額,應以每學年度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10%為限(該參加進修名額範圍包括 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國內、外留職停薪進修,但不包括公餘進修在內);員額未滿10人者,其參加進修名額以1人計。
3.依現行要 點規定:各校(園)在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之前提下,每學年度核准全時、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名額,最高以不超過該校(園)編制教師員額百分 之五為限(小數點不計),編制教師員額未滿二十人者,以一人計;累計進修、研究名額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員額未滿二十人者,以二人為限。
4,為保障原 臺南縣所屬學校教師進修權益,凡於100年5月17日實施日前業經原臺南縣所屬服務學校核准進修(含已申請)有案之教師,同意繼續依原核定進修方式至調 校、變更進修方式、畢業或法定修業年限期滿為止,惟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函報進修研究人員名冊時,應備註已核定之文號,以供查核;各校如是類人員已超過累計 進修名額百分之十時,請持續控管至低於規定進修名額限制比例為止,方得核准新增進修人員。
5.以上進修名額之計算不包含校長,各校校長申請進修案應函報本局同意並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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