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臺南市立柳營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字第101062007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教師於學年度內曾請一般病假4日, 復因重病住院連續請假29日未達延長病假,並依規定請人 代課者,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1年7月23日臺人(二)字第1010128858號函辦 理。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規 定略以:「…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 支原薪:…(七)事病假超過28日。」爰教師於學年度內 曾請一般病假4日,復因重病住院連續請假29日未達延長 病假,並依規定請人代課者,應屬旨揭辦法第4條第1項第3 款第7目規定:「事病假超過28日」之情形。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2012-07-27 09:42:48